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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

信息来源:信息中心
发布日期:2016-08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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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审批事项信息表

审批事项内部管理信息

审批事项名称

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

项目类别

行政许可

事项类型

承诺件

受理科室

动物卫生监督所

类别

 

审批事项外网公示信息

所属部门

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

主体部门

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

项目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;

2.《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》;

3.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》

办理对象类别

个人办事或企业办事

办理程序

申办流程:申报人提出申请(现场、传真、电话)——监督所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条件——经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(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)—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/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

申请条件

下列动物、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,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:

(一)出售、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、继续饲养的动物,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。

(二)出售、运输乳用动物、种用动物及其精液、卵、胚胎、种蛋,以及参加展览、演出和比赛的动物,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。

(三)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、易感动物产品的,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,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。

申报应具备的条件:

1、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,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,由官方兽医出具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:

(一)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(户);

(二)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,并在有效保护期内;

(三)临床检查健康;

(四)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,检测结果符合要求;

(五)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。

乳用、种用动物和宠物,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。

2、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,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,由官方兽医出具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后,方可饲养、经营和运输:

(一)来自非封锁区;

(二)临床检查健康;

(三)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,检测结果符合要求。

3、出售、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、卵、胚胎、种蛋,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,由官方兽医出具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:

(一)来自非封锁区,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;

(二)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,并在有效保护期内;

(三)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;

(四)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,检测结果符合要求;

(五)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。

4、出售、运输的骨、角、生皮、原毛、绒等产品,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,由官方兽医出具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:

(一)来自非封锁区,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(户);

(二)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;

(三)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,检测结果符合要求。

 

申请材料

1、动物强制免疫记录 2、养殖场养殖档案 3、动物临床检查健康证明(或带动物到现场,针对伴侣动物)4、运输工具编号(车次号/航班号)5、实验室检测证明

办理时限

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

费用情况

不收费

办理时间

周一至周五上午9:00-11:30 下午1:30-5:30 周六、日休息

办理部门

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

办理地址

丰台区程庄北里18号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8室

联系电话

63892496

监督电话

63804686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2.审批过程登记表

审批过程登记表

事项名称

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

审

批

流

程

环节一

环节名称

申报

办理人

申报人

环节二

环节名称

审查

办理人

动物卫生监督所

环节三

环节名称

审批

办理人

动物卫生监督所

环节四

环节名称

出具检疫合格证明

办理人

动物卫生监督所

环节五

环节名称

 

办理人

 

环节六

环节名称

 

办理人